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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矿山安全与健康国家重点实验室科技项目管理办法(院政〔2021〕76号)
查看:582次    日期:2021-12-3
 

金属矿山安全与健康国家重点实验室

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实验室自主研发资金项目(课题)管理,提高实验室自主研发资金项目(课题)管理的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明确职责,突出实效,保证项目(课题)按时按质完成,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产业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属矿山安全与健康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自主研发资金项目(课题)的立项管理、实施管理、验收及推广应用等。

第二章  自主研发资金项目(课题)的范围和遴选

第三条  自主研发资金项目(课题)的遴选主要针对行业中重大的共性、关键性和前瞻性技术,影响集团、公司、实验室发展的工程化、产业化的关键技术,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开发,并有效地促进公司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培育并实现产业化。

第四条  自主研发资金项目(课题)选题,第一看效益,第二看应用前景,第三看学科带头人和团队的业绩和发展潜力。

选题重点:①新产品开发;②新设备开发;③新技术、新工艺集成技术开发;④为申报国家、省部和市级项目(课题)前期研发。

第三章  项目(课题)的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根据国家、省部和市级有关部门安排及市场需要,实验室不定期地即时提出项目(课题)申请。组织人员编写项目(课题)建议书报科技创新中心,统一组织专家进行初选,提出初评意见。

第六条  科技创新中心将初评意见向实验室技术委员会汇报,实验室技术委员会批准创新项目(课题)的立项及经费安排。

第七条  自主研发资金项目(课题)的实施年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需要滚动支持的,由科技创新中心报实验室技术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加强对项目(课题)的监督和管理。对项目(课题)实行例会制度,每半年定期召开一次例会,科技创新中心每半年听取一次汇报,并对项目(课题)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项目(课题)组根据科技创新中心通知,及时报送进展报告。凡不按时送交报告的,暂停拨款;无特殊原因而不送交报告或发现计划执行不力又无具体改善措施,以及资金使用不当等,均停止资助,追回已拨经费,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项目(课题)结题前,要编写研究报告、工作总结报告、成果提要,由科技创新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验收,也可以以鉴定方式代替验收。

第四章  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自主研发资金项目(课题)的经费来源为国家、省部、市下达的课题经费,中钢集团下达的课题经费,政府政策内补助比例资金以及二级单位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  自主研发资金项目(课题)经费一次确定,根据进展情况分批下拨经费。

第十三条  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成本项目(课题)所需的设备费、测试化验费、专用仪器设备改装费、水电费,直接为项目(课题)服务的劳务费、调研费、差旅费、购买资料费、会议费和研究报告的印制费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原《金属矿山安全与健康国家重点实验室科技项目管理办法》(院政〔2018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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