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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矿山安全与健康国家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制度(院政〔2021〕74号)
查看:659次    日期:2021-12-3
 

金属矿山安全与健康重点实验室

访问学者制度

 

第一条 建立访问学者制度,目的是使“金属矿山安全与健康重点实验室”真正成为从事高水平研究、高新技术创新的基地和重要场所,真正成为一个动态的、开放的、联合的组织体系,在人员不断流动和更新的过程中,始终能吸引聚集最好的专家、学者做出前沿的、一流水平的工作。

第二条 访问学者来访时间一般3-6个月,最短不少于半个月,最长超过1年。

第三条 访问学者数量保持每年1-2人,应来自公司外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并从事5年以上科研工作,具有副教授、高工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55岁的科技专家;

2、具有教授、国外学者(包括中国留学人员)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年龄不超过55岁的科技专家。

第四条 访问学者来重点实验室合作研究,来访者通过开发课题实现。同时可融入现有的科研组,承担其中的某一方面的工作,或在开放实验室工作,来访者也可自带课题,利用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条件开展工作。访问学者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专著、获奖、专利等)均由重点实验室和派出单位共享。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为来访者提供生活补贴,每月至少补贴2000元,教授级每月补贴2500元,为异地来访者提供每年600010000元住房补贴。

第六条 金属矿山安全与健康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管理部门为公司科技创新中心。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原《金属矿山安全与健康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制度》(院政〔20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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